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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48条主干道禁止摆摊设点
2007年06月13日 14:04:38 稿源: 乌鲁木齐晚报 发表评论

    天山网讯(记者王燕如报道)“主干道不让摆摊了,我们能把车子推到不影响交通的巷道中摆吗?”6月12日,乌鲁木齐一市民拨打热线电话询问。

    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乌鲁木齐市流动或固定经营摊点设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6月8日起实施。《办法》对摆摊设点做了详细的规定。

    今后,除48条主干道等四类范围,经过审批、不影响周边环境卫生的次干道、巷道可以摆摊设点。

    □《办法》详解

    四类地方禁止摆摊

    《办法》规定:48条城市主干道;消防通道以及消防设施30米范围内;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路段和盲道两侧各1米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摆摊设点的范围内。

    摆摊不能影响市容

    除了以上四类地方不能摆摊,经过审批的次干道、巷道经营时,不能影响周边卫生环境。许可占道经营餐饮、烧烤、冷饮的摊点,经营者要自备垃圾桶(袋),地面要设置保洁隔离层,使用清洁能源。

    到各区建设局申请

    如需在巷道摆摊设点可以到各区建设局申请。申请摆摊设点的经营户必须是残疾人、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特困户、家庭困难的军属等弱势群体。在申请时要提供社区的有关证明,先到街道办事处办理,经办事处同意后,再到辖区建设局申请。

    违规三次取缔摊位

    对于非法占道经营的行为,影响周边环境卫生的,由执法部门制止、教育,对违规三次者依法予以处罚并取缔。

    据了解,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将根据相关条例处以最高500元罚款。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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