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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物业停电催账业主“流浪”三年
2007年06月16日 16:26:12 稿源: 乌鲁木齐晚报 发表评论

    天山网讯(记者吴杨实习记者于文进通讯员杨新 王昕报道)

  物业公司强行停水断电催要物业管理费,刘先生只得在外租房住。这一住就是三年。近日,刘先生状告物业公司,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恢复供电供水并赔款3.6万余元。

    2002年9月25日,刘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南路的一套房产。该房产公司同意免除刘先生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并与之签订了协议。

    2003年1月,该房产公司又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其对刘先生所购房的大厦进行物业管理。

    一年后,物业公司要求刘先生交纳物业费。自己明明与房产公司事先有约,可以享受免除两年物业费的优惠,现在优惠期还没到,物业怎么就开始收费了呢?对于物业公司的催费要求,刘先生表示了拒绝。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到了2004年8月底,大厦就以未交物业费为由,对其房屋停水停电。

    断水停电的日子,刘先生一家只得在外租房。尽管与物业协商,但是没有结果。

    原本应享受的优惠没得到不说,还得另外掏钱在外租房,这让刘先生非常恼火。2007年4月5日,刘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6月8日,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立即恢复供电供水,同时赔付刘先生租房租金3.6万余元。

    此案承办法官解释:刘先生在购买该房时,就已经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免除两年物业费的协议。而物业公司以其未交物业费为由,对其停水停电,这种行为已构成了对刘先生居住使用权的侵害。物业公司应当恢复供电供水,也应承担刘先生在外租房的损失。

    对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现在不少物业公司通行的做法就是给拖欠者停水断电,需要提醒的是,尽管这种做法可能实属无奈之举,但却是欠妥的。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等多种合法手段进行索要。如果物业与业主没有事先约定,物业就强行断水断电,很有可能就会侵犯业主的正当权益。一旦由此造成损失,物业是需要担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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