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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提醒:个人持有仿真枪属违法行为

2007年07月12日 10:01:33 稿源: 新疆新闻网 发表评论

    天山网讯(记者赵婷报道)新疆公安厅7月11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布新疆公安厅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相关情况。同时指出,个人持有仿真枪属于违法行为。

    新疆公安厅从2007年5月开始,在新疆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并取得突出成果。截至6月30日,共收缴炸药864.87公斤,雷管18318枚、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532.68米,黑火药73.65公斤,手榴弹37枚、地雷11枚,收缴枪支217枚、仿真枪2520支、子弹19183发、管制刀具579把,剧毒化学品47.9公斤。查破涉枪支案件36起,打击处理涉爆涉枪涉刀等危险品违法犯罪嫌疑人48人。专项行动的开展,及时消除了大量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增强了防范控制涉爆涉枪涉刀案件和事故的能力。

    新疆公安厅提醒说,《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该法律规范的用意已包括禁止持有、携带等后续行为。只有在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配置猎枪,其他人员不允许配制枪支。

    发布会上,公安厅还公布了群众举报电话:0991—5586127、0991—5586624,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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