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孙瑞红报道)自治区高院民二庭庭长魏锋: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不负责任的物业公司,造成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逐渐增多。那么,业主有权解聘不负责任的物业公司吗?
举例,小张居住的小区盗窃案频发。他多次去找物业公司,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可物业公司却不理会。最后,业主委员会召开大会宣布解聘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以和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退出。业主们该怎么办?
《物权法》第81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机构,应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对小区的建筑及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进行维护、修缮,向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业主在接受物业管理活动时,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委托关系,业主只有将管理自己物业的权利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行使,才产生“物业管理”。二者属于委托关系,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如果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业主可以请求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
更换物业公司需要遵从严格的程序。《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解聘的过程中,要保证每一位业主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因此,小张所在小区的业主,完全有权申请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解聘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