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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病死他乡雇主不担责

2007年10月22日 11:02:19 稿源: 新疆都市报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天山网讯(记者魏红萍 薛蕾报道)司机陈某驾车跑长途时,突发心脏病死亡,陈某的妻子胡某向雇主索要2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10月18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胡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司机陈某一直受雇于刘某,在西安和乌鲁木齐之间运输各种货物。2007年2月,陈某驾车从西安返回乌鲁木齐,当车行至兰州时,陈某突然感到极不舒服,就请同车的司机把自己送到医院。虽经医院多方抢救,陈某还是因“突发心脏病”死亡了。

    陈某的意外死亡,让原本贫困的家陷入了困境。其妻胡某认为,丈夫受雇于刘某,两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丈夫是在跑长途时死亡的,应是劳累所致,刘某理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于是胡某找刘某协商,要求刘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而刘某认为,陈某的死亡完全是自然原因,自己根本没有过错,没有义务支付死亡赔偿金。

    胡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是刘某雇佣的司机,虽未签订合同,但雇佣关系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的死亡并不属于该范围,因此刘某没有义务支付陈某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遂判决刘某支付丧葬费7000元,交通费6000元,治疗费500元。胡某不服进行上诉,乌鲁木齐中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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