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郭志勇报道)“我们小区里有好几个广告,但广告的收益去了哪里,我们却不知道。”10月18日,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一高层小区的业主李静女士说,业主们对此都很不满。
当日,记者来到李静所在的小区,B座楼二楼和三楼外墙悬挂着一幅很大的广告牌,而在B座楼电梯间,除了张贴有两幅美容中心的广告信息外,墙上还安装着商务电视。“这些广告设置之前物业公司没有征询过我们的意见,设置之后也没有公示过所得收益。”李静说。
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主任说,企业在小区内悬挂广告牌会缴纳一定的“广告费”,这笔钱用于广告牌的管理维护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虽然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些收益应当与业主分享,但目前乌市没有出台相应的条款,如何分配这笔收益以及怎样解决广告设施的管理费用都未确定。
随后,记者在阿勒泰路、新华南路、长江路等地段采访时发现,不少小区都存在着共用部位张贴广告的现象:阿勒泰路皓翔金山小区的主干道两侧制作了一家专科医院的广告牌;劳动街附近一幢居民楼体上悬挂着一家酒店的醒目广告,新民路一处高层住宅内则安装着商务电视。
□新规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律师点评
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张冰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物管部门在小区共用部位设置广告前,应当和业主委员会商量,获得业主委员会委托后方可实施;同时,物管部门要定期将广告收支状况公布以供业主审核,其广告收益的归属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张冰还提醒业主注意,一些小区开发商在售楼时会在合同里约定小区广告委托,比如“外墙使用管理权归物业所有”,而业主很少注意到这一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