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通讯员陈铁军报道)9月6日,48户居住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的居民诉某房地产开发商案开庭前,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办案法官为此案成功调解,原被告冰释前嫌长舒了一口气。
高楼遮阳引发纠纷
2007年2月,48户居住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的居民一纸诉状将某房地产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他们说:“为了不住在终日不见阳光的阴影里,我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居住房屋的采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4年4月,被告开发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路一住宅小区,其中有两幢楼与原告居住的小区相邻,被告开发的小区均为高层住宅,楼高为18层。被告在开工初期,原告曾与被告工地人员协调过,被告讲述该楼为8层不会影响原告的生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楼层越盖越高,原告居住的房屋渐渐没有了日照,到了10月被告开发的楼全面封顶,18层高的两幢大楼,遮挡了48户居民的采光,造成原告大白天靠人工光源生活。
据介绍,居民们在起诉前,曾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又到乌鲁木齐市市委、市政府上访,还找过市规划局等部门。因多次协商无果,再次上访。后被有关部门劝阻。从开始挖地基,居民们和开发商就为采光问题吵吵闹闹,久拖不决直到大楼封顶。居民们万般无奈,只得请律师上法庭讨公道。
耐心细致撤诉双赢
起诉后,居民们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相继到乌鲁木齐市政府职能部门投诉、上访,在了解了具体案情后,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召集相关人员开会协商。
此案也引起了新市区法院的高度重视,承办此案的法官,民一庭副庭长关菱不但认真查阅卷宗,而且多次到现场实地勘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开庭前为原、被告双方多次做调解工作。法官走访调查了开发商、市规划局等部门,向他们了解情况,并向他们宣传和详细解释法律关于相邻权案件的相关规定,以案说法,明确指出开发商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另一方面,法官耐心地给居民们做思想工作。经过法官数次苦口婆心地做工作,开发商拿出了又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愿意给48户居民提供置换房屋。居民们听后,都表示满意,目前双方置换事宜进入协商阶段。9月6日,开庭前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案结事了和谐共存
案结事了,原被告恢复了和谐共存的状态。长时间的争执、化不了的怨气、解不开的心结,都将随着案件的审结而散去,不得安宁的生活秩序将回归正轨,紧张别扭的人际关系将恢复常态,不用再终日为官司而愁苦。
一位居民委员会大娘表示:“我们没有钱再买房搬家,子子孙孙都要在这里住下去,要那么点钱有什么用?没有阳光的日子,将是最令人痛苦的生活!”另一位老大妈对笔者说:“年纪大的人好闹个腰腿疼之类的病,到冬天必须在屋里晒晒太阳才舒服。我们老年人已经没有别的什么东西好享受了,就这么点阳光,还要被剥夺吗?是法院为我们作主,给我们彻底解决了问题,搬到新楼房,我们会享受到生命之光,会幸福地生活。”
法官感言
近年,乌鲁木齐市曾多次发生因新建楼房挡住后面原有居民室内阳光引起的纠纷,结局多是给居民一些相对来说很少的经济补偿而告终。但随着人们对居住条件的要求逐步提高,特别是在北方,居室的阳光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现在,乌市新建的居民区都要考虑到室内日照充足才能受欢迎。因此,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用水、排水、采光、通行和施工等问题都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我国《城区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了城市居住区日照标准:第Ⅰ、Ⅱ、Ⅲ、 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以大寒日为标准,日照不低于2小时;上述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以大寒日为标准,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以冬至日为标准,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所以,在已建成的居民区前再新建楼房时,千万不能遮挡原居民住宅的阳光。原居住者的实际利益和合法权益是受保护的,阳光空气是人类生存之本,剥夺他人的“生存之本”不应是建设发展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