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闪回:家住沈阳市铁西新区的王福生(化名),因把自己的车库租出去,改成食杂店经营,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也是迄今为止公开出来的沈阳“物权法第一案”。
车库能不能改成食杂店,到底应该听谁的?昨日,沈阳“物权法第一案”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无论是原告物业公司,还是被告业主王福生都用《物权法》当中的条款为自己辩护和维权。
各说各的理。
庭审开始之后,原告物业公司代理人张先生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福生立即停止车库出租他人改做食杂店经营。
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张先生表示,王福生违反了《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物业使用禁止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规定,也违返了物业公司与老王在入住时签定了“物业管理服务公共契约”相关规定。同时,王福生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没有经过园区其它业主的同意。
而王福生则认为,他拿到的产权证表明,所谓“车库”的用途是“其它”,也就是经济用房,他购买时就是为了经济用途。物业公司的做法也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双方陈述完自己的观点之后,庭审也围绕着三大焦点展开。
焦点一:“契约”有效吗?
物业公司向法庭递交了王福生在入住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共契约”,以此证明王福生的做法违反了“契约”规定。
但是,王福生认为这份“契约”是无效的。首先,入住时不签“契约”就不给钥匙,他是被迫签的。其次,签字的是他女儿,而不是他本人,而房产证上的所有人是他。
第三“契约”上并不是物业公司的法人签的字,盖的也不是法人章,而是物管处的章。
对此,张先生表示,“契约”不是买卖合同,不一定由业主本人签字,直系亲属代签可以。而物管处是物业公司一个部分,负责物业管理,
因此有权与业主签订“契约”。
焦点二:是“车库”还是“经济性用房”?
物业公司称,王福生不能私自变更“车库”的用途。
王福生表示,他拥有的并不是“车库”,在他拿到的产权证明标明建筑用途是“它”而在《物权法》中只规定的住宅和经济性用房,并不存在“车库”这一说法。因此,他出租自己的经济性用房,并改成食杂店是正当的,不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
张先生表示,产权证上标明的是“其它”,这是因为我国房产登记和发证机关在说明用途时只有“住宅”和“其它”两种,用“其它”统称,而不会详细注明是商业网点还是车库。而“其它”所涵盖的范围就包括车库。
另外,虽然产权证明标明的是“其它”,但是在王福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明确写明是购买“车库”一处,因此,王福生的行为还是不正当的。
焦点三:《物权法》“支持”谁?
在为自己辩护时,物业公司和王福生都不约而同地“拿出”了《物权法》。
张先生表示,《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因此,王福生把车库出租改成食杂店,而且没得到园区内其它业主的同意,这是违《物权法》的。
王福生同样拿出了《物权法》。他说,《物权法》第77条规定的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他拥有的“其它”,本身就是经济性用房,因此,不违反第77条规定。
同时,《物权法》第70条和第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在不影响其它业主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处置自己的房产。
等待法庭判决。
昨日庭审结束之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物业公司代理人张先生表示接受调解,但是,王福生却表示“坚决不调解”。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