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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遗失物不能据为己有

2007年10月26日 13:30:10 稿源: 都市消费晨报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物权法》解读之三十二

    天山网讯(记者孙瑞红报道)自治区高院民二庭庭长魏锋:《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此条规定,拾得人不仅不能因拾得行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还应当承担保管遗失物、寻找权利人的义务。

    私自占有遗失物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它不属于合法财产的范围。

    其根据在于,首先,拾得人取得了一定的利益。遗失物并不是他人丢弃的财物,而是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动产,只要拾得人占有他人遗失的财产拒不返还,就可以认定取得了一定的财产利益;其次,拾得人占有拾得物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权利人。最后,失主遭受了损失。尽管失主是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遗失物的丢失,但拾得人拒绝返还,使失主不能实现其对遗失物的所有权。总之,对于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可以认定其已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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