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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未达标”暖气费打了折

2007年10月27日 17:25:33 稿源: 乌鲁木齐晚报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天山网讯(记者饶俊华 鄢海萍通讯员和颖报道)近日欠缴两年暖气费的12名业主,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调解下与供热公司达成了协议:原本每人欠缴的5096.08元,现只需要交纳3185.05元,供热费用打了折。

    7月5日,克拉玛依东路某小区钟文(化名)等12名业主,因为连着2年没有缴纳采暖费,被某供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钟文等12人各支付所欠采暖费5096.08元,偿付滞纳金8370.30元。

    法庭上,钟文等人认为,首先,该公司没有和自己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另外,双方之间形成的供用热关系,该公司并没有告知自己,而原来的供热公司在移交供热事实时也未通知作为业主的自己。再加上冬天暖气一直不热,造成自己各种损失,因此,自己才没有缴纳暖气费。

    近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征得原、被告同意后进行了调解,该公司与钟文等人达成调解协议:钟文等12人分别支付给该公司采暖费3185.05元,加上34.15元受理费,共计3219.20元。

    乌鲁木齐市供热办工作人员:住户如果对温度有异议,可以让供热单位测量,如果对供热单位测量的温度值有异议的,可向市供热办提出温度复测申请。另外如果可能涉及法律纠纷,住户可以采取请公证员公证的方式为自己提供有力证据。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如果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用户连续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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