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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供热纠纷案逐年增多

2007年10月30日 12:27:00 稿源: 新疆经济报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天山网讯(通讯员陈铁军 王刚报道)眼下,又到了新疆供暖期,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供热纠纷案件。据了解,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供热纠纷案件比去年增多。供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1—9月共受理供热纠纷案365件,比2006年同期上升了130%。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的调查显示,目前,乌市供热纠纷案件呈现“一多一少一难”的特点。

    一多:即被告以采暖用户居多。也就是说,原告一般为追索暖气费的供热单位,而被告则多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缴纳暖气费的居民用户。

    一少:即被告胜诉的少,胜诉方大多为供热单位。

    一难:即被告举证困难。在供热纠纷案中,采暖用户常常以供热单位提供的温度不达标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采暖用户需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但几乎所有采暖用户都面临着举证困难的现实问题,由于平时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是虽有此类想法,但不知如何获取有效证据,特别是在供暖结束后,采暖用户举证更加困难,从而造成在案件诉讼中,无法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

    供热纠纷增多,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是供热单位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供热(并保持一定的温度),这是许多采暖用户的主要抗辩理由,也是造成当前采暖用户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主要原因。

    其次是采暖用户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差。有些采暖用户不讲诚信,缺乏合同意识,在接受供热服务后,不能主动履行合同规定的缴费义务,甚至恶意拒付或拖欠。还有一个原因是由于供热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和行政强制性等特点,这些特性和相关政策决定了供热单位不能单方面停止供热,加之受能源紧张因素的影响,供热部门也面临着运营成本的问题,对那些拒付或拖欠暖气费的用户诉诸法律,一方面是被逼无奈,迫不得已;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图个省事,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催收环节,而且还提高了收缴效率,使原本可以调解的矛盾转化成为诉讼纠纷案。

    据调查,乌市两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供热案件中,大部分用户并不全是恶意欠费,有些居民家中的确是因为温度不达标才不缴费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个别用户竟然连续5年都是被告,有的被告本来只欠缴400元暖气费,而诉讼滞纳金就达700多元,这种现象很普遍。这也说明用户所说暖气不热的问题也是存在的。既然热是一种商品,供热单位就应该保证所提供的热量达标,让大多数用户满意。

    另一个问题是,目前供热单位基本上没有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一提到签订合同,一位供热单位负责人就开始诉苦,他们供热的用户有5万多户,如果每年要与每个用户签订合同,工作量实在太大,根本做不到。

    以前,法院在审理供热案件时,主要从保护供热企业的利益出发,只要用户提供不了房子不热的相关证据,法院都会强判用户败诉。正如一位供热单位负责人说的一样:“我们供热企业打官司还从来没输过。”这也纵容了一些供热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供热不达标,而且不与用户签订合同,一有欠费情况就诉至法院,把矛盾转移到法院的做法。

    供热纠纷案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绝不能等闲视之。作为提供供热服务的单位和接受供热的用户,都应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对那些恶意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采暖用户,供热部门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采暖用户,一旦发现供热部门的供热温度不达标,就要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可以请公证部门或是消费者协会鉴定温度、调查问题等,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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