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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受伤无法鉴定难讨治疗费

2007年11月06日 10:20:46 稿源: 新疆日报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天山网讯(记者范军报道)2002年9月24日,在昌吉市私人煤矿广源煤矿任安检员的彦道银,未遵守操作规范乘矿车下井时矿车突然翻倒致使其头部、眼部受伤。

    11月3日,彦道银对记者说:“现在对方同意支付治疗眼睛的费用,但必须提供相应的凭据。我跑了好几家司法鉴定所,但都未能做成鉴定,治疗眼睛的费用还是没着落。”

    2003年,昌吉市劳动局认定彦道银为工伤且属7级伤残,认定书上写明“将其头部、眼部损伤”。在昌吉市劳动部门委托下,2004年3月,经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鉴定,需要整形修复费用约2.5万元。在协商无果后,彦道银一纸诉状将当初煤矿的法人余国兴诉上法庭。2005年8月,昌吉州中级法院判决煤矿方支付2.5万元的整形修复费用。

    据彦道银介绍,2006年3月,在余国兴支付2.5万元整形费用时,彦道银与其代理律师提出治疗眼睛要求。当时余国兴表示,认可工伤一事,但对于治疗眼睛所需要的费用产生以后或通过法院裁定才可支付费用。“我跑了好几家司法鉴定所,但是由于时间太久都没有做成。”彦道银对记者说。

    “当时只想着头部整形修复,却忘记为眼睛做鉴定了。”彦道银懊恼地对记者说:“如今视力越来越差。”记者在其出具的一份由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眼科伤病情》鉴定书上看到,彦道银的右眼视力只有0.5,而左眼视力也只剩一点光感。

    11月4日,余国兴的弟弟余国光告诉记者:“既然彦道银提出治疗眼睛费用的赔偿,那就必须通过法院来判定,法院判多少我们就支付多少。”

    随后,记者与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取得联系。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彦道银可以携带相关工伤认定等相关凭证前来衡诚司法检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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