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近期出台了“从11月1号收取生活垃圾费按用水量收费”的规定。这样做也是合理的,我们没有异议。
但有的问题需要或值得注意,不然还会出现新的问题。
1.既然新规定从11月1号起执行,抄表,收费的时间就应该统一起来。尽量合理卡准时间,杜绝出现搭车多收费或者漏收!(据我所知,现在各个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收费办法和抄表,收费时间……等很不一致,有的是按月,有的是按季,甚至有的是按全年收取费用的,抄水表的时间则随意性的差别很大。在有了新规定(也就是“价位增加)的情况下,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规定改了,收费操作如果不统一,就会造成业主或用户吃亏。现在有的小区至今没有抄水表“闸账”。这样的话势必会将11月i号以前的也“卷入加价计算的范围”。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2.为啥要提出这个问题呢,大多数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过去做的比较好,但有的小区的水费收取以前就弄下了许多“糊糊账”(如某小区,过去曾一面欲巧立名目多收水费,一面又在收费上出现了“长期欠费的特殊业主”;一面在向用户收费,一面却莫名其妙的“拖欠水费达几十万造成欠债断水”,新规定出台之后,没有看到任何动静。)……
3.我们用户拥护市政府出台的新规定,但是担心个别失却政府和业主监督的物业管理者钻空子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希望有关方面和广大业主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关注,有所监督,有所清理,有所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