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孙瑞红 通讯员刘雪花报道)前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没有及时交接工作,新当选的业委会成员便写了一张“大字报”贴在小区内,由此引发了一桩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老李是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一个小区的上届业委会成员。小区业主于2004年5月12日改选了业委会组成人员,老韩等人当选为新一届业委会成员。因为老李迟迟没有履行交接手续,老韩等人便写了一张“大字报”贴在了小区里,内容大致是:第一届业委会已经寿终正寝,但是仍不积极交接工作等。
老李认为老韩等人的做法让他的名誉、身心都受到伤害,便起诉到了乌市沙区人民法院。老韩等人的解释是:“大字报”上加盖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公章,这不是个人行为。
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字报”的内容没有侮辱、诽谤、毁损老李的名誉。一审判决驳回了老李的诉讼请求,但法官认为张贴“大字报”的方式欠妥。老李不服,又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中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