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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不能乱起名

2007年11月23日 13:55:36 稿源: 乌鲁木齐晚报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天山网讯(记者吴婷婷报道)今后,在乌鲁木齐范围内从事生产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起名时,不能以“公司”“厂”冠名,须使用类似“坊”“加工坊”或“房”“加工部”等名称冠名,例如:张记豆腐坊。

    11月21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审定会上获悉,为整治食品生产小作坊,乌鲁木齐市制定了自治区首个《乌鲁木齐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规范》地方标准。按照这个标准,乌鲁木齐市将在近日对全市范围内的该类小作坊进行全面监控整改。

    定义无证小作坊

    该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下的定义为:固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有固定的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其产品在限定区域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现做现卖的作坊这样的特殊小作坊不在标准的监管范围,例如:街头馕铺。

    《乌鲁木齐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规范》适用于乌市列入暂时允许存在的食品加工小作坊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棉籽油除外)、肉制品、豆制品(发酵类豆制品除外)、炒货食品、糖果制品。

    起名不得含糊不清

    该标准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必须用与该小作坊所加工的食品直接相关的单一、明确的名称定名,不能使用含糊不清、食品大类名称定名,不能使用“公司”“厂”进行冠名;应使用类似“坊”“加工坊”或“房”“加工部”等名称冠名,以便消费者在购买时区别于食品企业生产的产品。

    签质量安全承诺书

    在本月底,乌鲁木齐市所有小作坊都将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将承诺书张贴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据记者了解,今年8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从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为小作坊的整治列出了时间表:力争到2009年,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下降50%;到2012年,基本消除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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