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饶俊华 鄢海萍 姜楠报道)上个月,黄先生出差到外地,空闲的时候去当地一商场购物,看中了一款男式皮包,价格是500多元,决定买下来,在交款台,从钱包里的1000元中拿出600元现金递给收银员。收银员接过钱后拿在手上看了看,然后告诉我,交的钱中有300元是“假币”,便将“假币”没收了。说这是商场的规定,发现假币就没收。商场方也没有给任何没收“假币”的收据。
■律师答疑
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静媛:商场有协助银行发现、收缴假币的义务,但没有没收假币的权利。
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真伪的确认机构是银行,假币的没收权属银行、公安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没收,但各商业服务部门有协助银行发现、收缴假币的义务。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商场既不是假币的确认机构,也不具有假币没收权,且事后未向消费者开具任何收据,也没将怀疑为“假币”的300元人民币上缴相关银行鉴别真伪,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显然是违法的。
一般情况下,我国关于收缴假币流程是:商家或单位财会人员发现“假币”(实为可疑币),应先将“假币”扣留。同时向消费者出具凭证,凭证应写明该可疑钞票的面值、号码、准备将钞票上缴的银行机构名称,送银行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