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通讯员陈铁军 关菱) 没有借条,乌市新市区方女士却照样打赢了10万元巨额欠款的官司。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决,裁定唐女士偿还欠款。
方女士状告的是她的堂姐唐女士。据方女士称,早在1998年12月份,其堂姐与丈夫王先生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她借款,合计人民币10万元。由于考虑到堂姐妹关系,方女士并未要求堂姐夫妇出具借条。
去年10月份,堂姐夫因车祸而撒手人寰,留下了一处房产。方女士开始向堂姐唐女士催讨欠款,然而,由于拿不出借条,被唐女士一口回绝。
一直苦于没有证据的方女士却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觅得了转机。她得知,2001年8月份,唐女士夫妇为了逃避一笔可能发生的债务而曾经假离婚,并签有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提到了拖欠她的借款。
今年1月份,方女士以离婚协议书所载欠款内容为依据先后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唐女士偿还欠款。
然而,唐女士始终不肯承认有这笔借款。她一直声称,借款纯属子虚乌有,当时是为了假离婚抵消财产才虚构借款。因此,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借款凭证。
此案经乌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唐女士的种种辩称理由并不足以证明借款是虚构的。根据1994年发布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必须提交备案的法律文件,具有社会公示效果。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借款成立,唐女士应当偿还。
很巧合的是,近日,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江某虽未在欠条上署名,但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
2003年8月10日,被告江某向原告张某购买成品长板材。购货后,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货款。2003年10月19日,被告出具一份尚欠货款6900元的欠条给原告,但被告未在欠条上署名。之后,原、被告因上述货款的偿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诉讼中,被告主张欠条非其所写,其并未拖欠原告货款。为此,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乌市一家司法鉴定所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该欠条系被告所写。据此,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9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重新鉴定协议,委托西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欠条进行鉴定。经鉴定,讼争欠条确系被告所书写。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