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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断电四年少年讨人身权

少年:光线不足致视力下降,无法收看少儿节目物业:古代没电也照常生存,停电无损生活质量
2008年03月28日 10:33:30 稿源: 新疆都市报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天山网讯(记者张福军报道)因为费用纠纷,物业公司将住户姚金兰告上法院。2007年7月,法院判决后,姚金兰没有上诉,但她15岁的儿子毛毛(化名)认为物业公司断他家的电近4年的做法损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3月27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自2002年12月11日起,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怀疑小区住户姚金兰家电表有问题,要求姚金兰校验电表,但姚金兰要求物业公司去校验。双方无法协调,物业公司便断了姚金兰家的电。

    姚金兰15岁的儿子毛毛以损害人身权为由将安居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毛毛称,在停电的四年中,他无法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学习,导致视力大幅下降,无法收看少儿节目和各类新闻节目,失去了学习新鲜事物的机会……

    2002年12月19日,停电一周后姚金兰购买了新电表,但四个月后,物业公司的收费单上却出现了926度电的原始数据。因为电表是新买的,初始数据应该为“0”,但物业公司对此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并要姚金兰缴纳过往32个月的电费,姚金兰拒绝了。2003年8月,物业公司又掐断了姚金兰家的电,直到2007年8月20日才恢复供电,断电持续了四年。断电期间,姚金兰拒绝缴纳一切物业费用。

    2007年7月,乌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长期欠费为由将姚金兰告上了法庭,要求姚金兰支付物业管理费、电费等共计6566.2元。2007年12月下旬,法院判决姚金兰支付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电费等共计3000余元,姚金兰没有上诉。

    在3月27日的庭审中,物业公司代理律师却称,物业公司没有断姚金兰家的电,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同时对先前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物业公司代理人甚至举出古代没有电也照常生存的例子,来证明停电对生活质量无影响。当日,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宣判。

    庭审结束后,毛毛的代理律师张元欣说,虽然我国法律都有明确条例要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但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公民因生存权发展权受侵犯而索赔的案例,本案在新疆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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