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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渠一老师迫使学生参加学习班是赚黑钱

2008年03月25日 09:40:38 稿源: 天山网作者来稿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近日,新疆五家渠市一位学生家长向《都市消费晨报》反映,孩子的老师利用职务之便私办学习班,并采用穿小鞋的手段迫使学生参加。3月24日,有读者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引用“潜规则之父”吴思先生的 “合法伤害权”概念,认为“潜规则”合法地伤害了他人权利,二三十年之内,在中国,“潜规则”这种现象不会消失,然后会逐步萎缩。(见3月24日B2版《都市消费晨报》)

    分析“潜规则”存在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大约有两个。

    其一,“潜规则”有其存在的市场。一般情况下,“潜规则”的双方当事人是“周瑜打黄盖”的关系,医学界看病找熟人省钱也罢,政界的办事送礼好说话也罢,表面上看来都是你情我愿的。拿老师私办培训班来说,几乎所有的家长都是一方面反感和反对,一方面又希望孩子通过参加学习班,能有所收获。因此,大多数家长在这种现象面前抱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用容忍和默认的方法放纵了教师和学校的违规行为。

    其二,相关法律和制度欠缺完善造就了各行各业“潜规则”的横行。吴思先生认为“潜规则”的一方掌握了“合法的伤害权”,这一说法存在着不小争议。他之所以认为潜规则合法,也是出于“潜规则”双方自愿的假设。事实上这种完全自愿的假设是不存在的。一般来说,处在“潜规则”弱势的一方,比如学生、家长、患者等,其“自愿”只是出于一种无奈。是正常的办事途径不畅、看病程序不明、教育管理无序等迫使他们不得不选择“自愿”走不正常的程序和用不正当的方法去解决问题。

    “潜规则”说到底是一种以权谋私行为,只不过比起一些政府腐败官员动辄十万百万来说,涉嫌金钱数额比较小罢了。潜规则之所以存在并大行其道,是明规则(法律、制度或规章)缺失的结果,是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举笔者单位不久前的一个例子也许能说明问题。做为房地产公司,下属物业公司对几个小区的业主采用了有偿服务的原则,各项理应由业主承担的服务费用由物业公司的服务人员直接收取,然后上交物业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不久前,公司发现一些工作人员与业主之间竟然有了“潜规则”:有维修或服务事宜,业主直接找工作人员,然后工作人员收取低于公司服务价格的费用自入腰包。为此,公司重罚了几个以小权谋小私的工作人员,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并经过预算和研究,适当降低了服务价格。如今,两三个月过去了,这种“潜规则”再也没有在公司出现过。

    总之,笔者认为,如果明规则不立,“潜规则”会在未来二三十年逐步萎缩的期望恐怕难免会成为水中花,镜中月。

    作者: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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