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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房费应按时计算

2008年03月28日 10:08:55 稿源: 天山网作者来稿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旅客下午4点入住,次日下午2点退房,不足24小时却被收了一天半的房费,只因其没有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因认为此属“霸王条款”,王先生将北京广安门铁路宾馆告上法院,索赔损失6000余元。前日,北京市宣武法院受理了此案。(3月27日《成都商报》)

    关于宾馆这种类似于霸王式的条款,很显然是有失公平交易原则的。宾馆房间是一种商品,这是很明确的。宾馆提供房间给旅客,提供的是一种商品服务,准确地说是一种租用关系。在租用的过程中,按照租用时间长短来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天经地义的。旅客按照租用时间付给租金,是顺理成章的。宾馆以行规、国际惯例把中午12点、下午6点以后退房的加收半天、一天的费用纯粹是对旅客权益的侵犯,正如律师所言,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这种侵犯的时间应当是很长很长了,以致这种做法都被演绎成了行规。很多消费者在不快之后,也没有去计较。这似乎也成了宾馆行规得以大行其道的理由。

    这种显然有失公平,有损消费者权益的事,终于有人忍无可忍,要找宾馆理论理论了。这是好事,应当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关于王先生状告宾馆的法律判决,不管结果如何,都会成为具有标本价值的典型。希望法院的判决能让更多的消费者看到法律的公正、消费者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

    作者:吴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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