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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能给人民最好的感觉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4月14日 10:35:04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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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刚刚走马上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与珠海中院法官交谈时指出,要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南方都市报》4月11日)

    此语一出,舆论哗然,众人纷纷质疑司法的依据还是不是事实与法律了。其实,王院长的这番话并非毫无根据,人们很容易由此联想到东北的刘涌案和陕西的邱兴华案。这两大案件都在所谓的“众人皆曰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压力之下,或多或少地歪曲了司法程序与审判公正,最终判处被告死刑。这类现象表明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与社会的心理期待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法律应不应该体现民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民意是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则恐怕要分情况来看。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统一,是立法的一大初衷,也是司法顺利实施并赢得尊重、确立权威的一大关键。因此之故,许多法律在创立之初便尽量地考虑到社会习惯、民族心理等现实情况。然而,这毕竟只是一个追求目标或考虑因素,有些事情尽管再有“民意基础”,也不能化为法律条文,比如包办买卖婚姻。

    由于法制不健全或法律不普及,还有许多情况尽管不受法律保护,但也具备一定的“民意基础”,比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同态复仇。此外,媒体从业者由于法律知识不健全、存有先入为主的成见等因素,也会导致报道有失偏颇、人民群众被误导。这时候形成的“汹汹民意”也是有待商榷的,司法机关切不可因为“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或媒体的强大压力而被迫改变司法原则,扭曲了事实真相或做出违法判决。如此行为既不能为司法赢得尊严,也不能体现对人民群众的尊重,反倒有些像哄着猴子接受朝四暮三的养猴人。

    对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现差距,人民群众不满意的情况,我们与其说是立法存有漏洞,不如说是司法体制尚不健全,无法给人予绝对的公平、公正之感。比如说媒体和社会最不“感冒”、质疑得比较厉害的司法精神鉴定,很多人并不见得就认为我国的这项技术实在不行,而是怀疑掌握这项技术的人能否科学、公正地运用它。司法腐败、行政干预、同案异判等情况都极易导致人们的不信任感。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活动要是还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朝令夕改、令随情移,恐怕只会损害了司法的独立精神和公正原则,还加重了人们的疑虑,进而导致司法不公与舆论干预的恶性循环。

    想让人民群众满意,司法的最好选择不是“媚俗”,更不是“媚权”,而是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其中最核心的部分便是司法独立。只有坚持做到了这一点,司法才有公正、公平可言,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与信任。美国的人民和媒体干预不了司法活动,但他们依然对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充满敬意,这便是司法独立之功效。

    最后我想给王院长讲个小故事:一只小狗问它妈妈:“妈妈,幸福在哪里?”狗妈妈回答说:“幸福就在你的尾巴上。”小狗于是追着自己的尾巴跑,却怎么也咬不到它。小狗沮丧地说:“我追不到幸福。”狗妈妈说:“孩子,只要你勇敢地往前走,幸福就会一直跟着你。”这里的“幸福”其实也叫人民满意,“勇敢地往前走”则是指司法独立。不知王院长觉得这个故事可有道理?

    作者:陈赐贵

收藏此页 打印此页 稿源: 天山网作者来稿 责编: 王大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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