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校长追县长签字被拘一事有了最终处理结果:4月7日,榆林纪委对绥德县公安局局长任文国、副局长马兴盛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三秦都市报》4月10日)
仅仅因为拦住县长的汽车要求签字,校长高勇被停止工作不说,还被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警察权的滥用,近年来不断发生,最后查明,不是公安机关猜度领导的心事,就是看领导眼色行事,最后酿出了荒唐事。最突出的就是各地上演的“文字狱”版本,警察都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比如,西丰警察进京拘传法制日报社记者。为此,舆论和媒体对这一现象很是不屑,“跟班”、“家丁”、“私家保镖”, 极尽嘲讽和谴责,事实上在现有政府和司法架构下,公安机关缺少独立的警察权,不看领导的眼色行事很难。
公共安全机关是政府下属的权力机构,不属于司法部门,这似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警察事实上是有司法职能的,比如立案、侦查,决定治安或刑事拘留、强制劳教等,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等。为此,世界各国都对警察权进行了限定,设置了制度屏障,以保证警察机构执法的自主决定性。但在我国,对警察权没有明确界定,“司法独立”也不包含公安机关,这就使得具有行政和司法职能双重性的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中缺乏独立性,往往受行政机关领导的左右,“限期破案”、“严打行动”等就是最明显的例子。
司法独立很多时候也取决于司法人的独立思考和独立人格,但一个法治国家,司法人具有这种理论和思想素养只是司法队伍的基础,并不能代替制度保障。而公安机关的经费来自地方政府,公安的领导是由地方的上一级政府选拔任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都有管辖权和领导权,并有对公安的主要领导建议任用或去职权。这就使得一些警察难免不从自身利益着想,平时猜度地方政府领导的心事,一旦地方政府领导有“难”就不得不看眼色行事,成为地方首长奴性十足的仆人。
尽管现在已不是“权大于法”的年代,但也仅仅是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相对独立,公安执掌的这一块司法权,并没有做到真正独立。地方政府领导或权势人物只能暗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却敢明确“指示”或“要求”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也习惯于这样的“指示”、“要求”,愿意按地方首长的意志办事。
让公安机关只依据法律和专业判断行使警察权,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现在看,公安改为“条条领导”也不现实,但警察权的独立是能够也应该做到的,即对公安的立案、侦查等环节给予明确的界定,任何“局”外人不得插手,干扰,不得在具体案件中作出有倾向性的指示。如同惮于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一样,警察权也有“雷池”,无关之人都不敢向前一步,不管这个人多么“领导”,多么权势。
作者:马而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