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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孩子”犯罪轻判是个好主意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6月20日 09:41:34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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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是家中的独子,性格内向,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孙高(化名)故意伤人致人死亡案时,特殊的司法工作者“人格调查员”张海英出庭并向庭审法官提交了她从被告家乡调查得出的人格评估报告。法官参考人格评估报告近日从轻判处孙高有期徒刑7年。(6月19日《法制日报》)

    5年前,青岛市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开始引入人格调查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人格调查员提供的被告人的性格特征和公众评价报告来判断他的社会危险性,从而“对症下药”,正确量刑,而相当一部分社会危险性不大的“好孩子”则被从轻处罚。

    对社会危险性不大的“好孩子”罪犯从轻处罚,这真是一个好主意!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社会阅历少,认知能力差,情绪兴奋性高、波动性大,好感情用事。故而,未成年人犯罪也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和偶然性的特点,有很多一贯遵纪守法、听话懂事的“好孩子”就是因一时冲动违法犯罪。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不分“好坏”,一味死板的“一视同仁”,那么,一些依靠较轻的刑罚便能起到教育目的的“好孩子”可能就会被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这样,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造。

    刑罚的一大功能便是教育和防范,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就更应该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笔者以为,参照人格评估报告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那些偶尔失足的“好孩子”罪犯从轻处罚,既能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作者: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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