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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凡提评论>>追问真相

政府公布虎照真相:职权还是职责?

2008年07月02日 09:52:36 稿源: 天山网作者来稿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华南虎照片事件”在吵吵嚷嚷半年多之后终有定论。近日,陕西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给出鉴定结果: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系假虎照。至此,虎照的真假问题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答复。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的背景下,虎照事件已经超越了检讨行政机关作风和纪律一般意义,折射出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面对事实和公众,政府应当承担公布真相的职责,而非享有操控真相的职权。

    根据《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也就是说政府有公开信息的义务。陕西省政府最终就备受关注的虎照问题给出了明确的鉴定结果,在履行政府职责的同时,给了公众一个交代。而真相大白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华南虎照片面世不久,网民和专家的质疑让虎照事件迷雾重重,直到原版年画被网友发现,虎照的真假已基本人所共知。另一方面却是政府部门面对质疑的失语和暧昧不清。陕西林业厅曾就虎照事件道歉,理由是新闻发布的程序不当,但是就真假的实体问题只字未提。直到真相最终被政府公布,公众已经经历了八个月之久的等待。

    信息发布与其说是政府的权力,不如说是政府的义务。长久以来,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占有很大的主导权,有些地方和部门形成了“以我为主”的信息发布模式,发布什么,不发布什么,基本处于政府职权的掌控之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肯定了公民和法人获知的权利,并与之对应地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职责”意味着义务,而义务意味着如果不履行,需承担责任。

    目前,由于信息发布机制不健全,个别政府部门效率低下、观念落后等问题,一些公众急需了解的信息没有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也往往会陷入谣言的困扰和失信于民的尴尬境地。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政府公信力,解决公众获知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矛盾,除了需要政府明确法定义务、不断自我完善,还需要公众积极推动和参与。

    权利与义务相辅相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政府履行义务,公民也应实现和维护获知的权利,仅仅被动地等待政府发布信息是远远不够的,还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公开,从单向的政府公开转化为双向的政府公开和民众向政府要求公开并存。没有救济就无所谓权利,当公民或法人的知情权受到阻碍或侵犯时,应该有一条畅通的救济渠道,比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华南虎照片事件”的真相大白于天下,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分,可以说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但以此事作为借鉴和参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进程仍需不断推动。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既是公众的权利,也是政府面对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作者:杨慧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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