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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老人让座罚款:谁反对谁就是缺大德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7月04日 09:12:56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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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这是7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该项条例中还有许多关于候车、乘车等有关道德素质方面的规定。很多郑州市民听说该项规定后,提出了异议。(《河南商报》7月3日)

    这一条例的出炉,令笔者马上想起前不久教育部出台的新“师德规范”,将“保护学生安全”列入其中。相同的都是将无形的“道德”绑架于有形的“规则”之中,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同的是,一个是仅限于道德约束的“规范”,一个是有法律效力的“条例”。

    将道德写进法律条例,看似荒唐滑稽,却不得不令人深思:为什么人们约定俗成的道德准则,还需要用制度加以“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文明的倒退,它敲响了公民尽快修补道德课程的警钟。

    回头再看一下郑州市的这部“条例”,里边竟有乘客乘车时不得在站点区域外候车、拦车,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窗外,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抛洒废物等规定。这些本来在日常出行中,或被善意告知,或已经被赋予公共道德的一种潜意识行为,可“条例”仍是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可见公共道德沦丧、文明倒退现象确实存在,有关部门出台此条例,也应该是不得已而为之。为重塑公民的道德素质,“条例”的出台和试行,都是很有必要的。

    2007年4月11日,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该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笔者认为,郑州市这一“条例”的规定,正是对公民在公共交通秩序中应履行义务的具体阐述,并对其进行了细化,引入了惩戒机制。

    因此,与其争论“条例”规定的合不合理,倒不如重新审视一下自身的文明道德素质是否缺失。如果在“条例”所规定的有关方面欠缺,自当查漏修补;如果自身道德素质一向高尚无暇,“条例”的条条框框——有等于无。笔者希望,郑州“条例”的文明倒退警钟,能够敲醒那些习惯性漠视和丢弃公共道德的人们,尽快踏上文明的正道。

    作者: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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