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公交条例”)今年3月在网上公布征求市民意见,7月2日提交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公交条例吸收部分市民的意见,增加了乘客在公交车上不给老弱病残和孕妇让座,经劝阻不听者,将被“拒绝乘坐”, 并会收到50元罚单。(见2008年7月3日大河网)这一规定,在市民中引起了争议。笔者以为,乘客不让座就拒载和罚款的规定,显然不妥。
应该说,郑州市做出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意在以法规的形式,促使市民提高文明素质。然而,这样的规定有许多问题。一个问题是道德问题不依法法律化。乘坐公交车主动为老弱病残折合孕妇让座,完全属于道德范畴,应该靠乘客自觉和启发引导,不宜上升到法律层面,既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更何况,从郑州的实际情况看,主动让座的还比较普遍。第二个问题是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公交车行驶到某个站点上来一位老人,车上那么多乘客究竟要求谁让谁不让?到底处罚哪一个?司机、乘务员和公交公司均无罚款权,也不能停下车通知执法部门前来罚款。因处理这些事情耽误时间,其他乘客的权益将无法保障。第三个问题是可能引发矛盾和冲突。乘客投币上车,就等于乘客与公交公司达成了契约,公交车就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不让座并未违反乘车秩序,把乘客赶下车的理由显然不充分。一旦遇到较真的乘客,无疑会引起矛盾和纠纷,影响交通秩序。因此,就连司乘人员对这一规定也不赞成。
政策法规,具有权威性、公平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科学论证,切忌太随意。从这个意义上讲,郑州市公交条例中有关乘客不让座就拒载、罚款的规定,应予废止。
作者:侯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