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批准并签署了国家杜马(议会下院)和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日前相继通过的《反腐败法》草案。这部法律明确了“腐败”的定义,确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的主要原则,指明了国家机关提高反腐工作效率的主要方向,规定了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提交收入和财产信息的义务等。(见2008年12月26日新华社消息)鉴于我国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早日出台《反腐败法》已成为人们的一种期待。
制定一部中国自己的《反腐败法》,历年两会期间就有代表一直呼声不断,而2005年底中纪委监察部发布制定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简称《实施纲要》),则明确提出了要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这无疑给人们带来了希望。然而事实是,在是否制定《反腐败法》问题上仍存在争议。因此,至今“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我国究竟是否需要在反腐败问题上立法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需要这样一部法律。目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十分严峻。不仅腐败的范围在扩大,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化,犯罪金额越来越多。党的十六大至十七大五年间,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查处违纪案件677924件, 518484人受到党纪处分。十七大以来,尽管加大了对腐败分子打击力度,但腐败现象仍呈愈演愈烈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部《反腐败法》,特别是把实行官员家庭财产公布制度纳入其中、从源头山遏制腐败,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在反腐败问题上我国需要与国际接轨。如今,腐败行为已经超越了国界。跨过公司在我国实施商业贿赂以及国内贪官逃到国外,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在反腐败上需要确立“全球治理”的理念。正因为如此,我国继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后,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我们也需要借鉴国外反腐败的经验。目前,美、法、德等国家都有自己的《反腐败法》。我们常常讲要与国际接轨,且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十分严峻,为什么不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呢?
《反腐败法》是现有法律无法替代的。在是否专门立法问题上,有专家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解决反腐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问题。其实不然。这不仅因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法原则主要立足于对犯罪性质界定和量刑适用,还因为两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宽泛,不可能单独把反腐败条款列得非常详尽。以俄罗斯出台的《反腐败法》为例,不仅明确了“腐败”的定义,确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的主要原则,也规定了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提交收入和财产信息的义务等。由此看来,只有制定专门的、详细的法律,才能增强反腐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国反腐败斗争确立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制度遏制腐败。《反腐败法》的功能,就在于除了对腐败分子惩处之外,还在于它能够以制度化的方式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和蔓延。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反腐败法》早日出台,无疑应该成为公众的一种期待。
作者:侯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