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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稿 源】
【发表时间】
2006年02月13日 15:16:3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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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提出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民族或地方的单纯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包括三种类型,即以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在由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内,还包括了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民族的自治地方,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有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回族的自治州,还建有锡伯族、塔吉克族的自治县;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等。 按其行政地位,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到目前为止,中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对于巩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点击招商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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