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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灾呼唤专门震灾险种制度出台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5月15日 12:29:03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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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2002年年底,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通知精神,保监会发布了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实质上取消了地震保险的报批制度。

    而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赔付则未曾提及,长期被关在制度大门之外。

    无疑,保险企业推行地震险种已经缺失了行政保障。

    “财险公司不保地震项目,不能全怪保险公司,因为它们无法承担巨额风险。此外,由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费率制定权限不够,无法对风险较高的地震险品种执行较高的费率。”一业内人士分析称。

    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看来,“商业保险具备经济补偿和防灾防损的天职,要在减少自然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大有可为”。

    如今,在面对发生地震后的财产、人身损失,除了“听天由命”地自己承担,或者靠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外,人们更渴望通过巨灾保险赔付制度,联手商业保险公司,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值。

    “震灾险种”呼唤制度先行

    从国际上看,当前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新西兰政府于1945年成立了地震及战争损坏委员会,由政府和市场“携手合作”,建立地震等巨灾保险基金,对地震等巨灾风险进行单独、有效的管理,分散巨灾风险。

    此外,国外一些主要的灾害多发国家还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了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推出了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

    其实,在2004年,我国已经开始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模式进行了探索。

    2004年7月13日,在“第三届大陆地震紧急救援暨巨灾保险国际会议”上,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透露,由保监会、中国地震局、财政部等部门组成的地震保险课题组已基本完成了中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方案。

    有关专家呼吁,在相关政府政策支持下,亟需整合政府、社会、个人三方力量,由商业保险公司遵循市场原则,科学地承保与理赔。

    然而,经过几年的研讨、探索,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目前仍在谨慎“酝酿”着。

    据介绍,我国现阶段还缺少专业人员对地震带来的损失后果的精算以及对地震风险分析的技术储备。而且,保险赔付也多是在商业领域的自我操作,政府在立法、财税政策支持以及其他政策配套上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后盾”。

    相关专家总结说,商业保险作为灾害的“减震器”,要更多地担负起减轻政府和民众家庭负担的作用,分担化解灾险,然而制度的出台尚需探索。在现有的保险赔付机制的“短板”面前,只有穿上巨灾保险制度的“防震服”,保险业才能勇闯地震“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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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此页 打印此页 稿源: 新浪财经 责编: 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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