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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联名呼吁新疆出台物业法规
【稿 源】 都市消费晨报 【作 者】 【发表时间】 2007年01月22日 18:54:27

    天山网讯(记者范琼燕 潘琴报道)在自治区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确立了11件议案,其中就有乌鲁木齐代表团王恕维等10名代表提交的《关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此议案提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完善,尽快制定法规规范我区物业管理。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3年9月1日施行。目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区部分地区已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于2003年3月28日颁布了《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王恕维等人大代表认为:从目前我区的实际情况来看,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并未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局面,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矛盾时有发生。其中常见的问题有:1、开发商利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开发商往往利用这一规定委托关联的物业公司,负责所开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形成几乎所有小区的物业都由与开发商关联的物业公司来管理的局面,此类物业公司往往对小区的业主利益关注不够。当业主对小区的物业管理不满,想要通过正常的程序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时,由于开发商的阻碍,往往无法如愿,第三方面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难以通过合适的途径进入这个市场。2、小区资料不能正常移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设备安装、物业质量维修文件等资料。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通常是由开发商将小区资料移交其关联物业公司,这时通常不会出现问题。而当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时,就会出现小区资料延迟移交、资料丢失甚至拒不移交资料等情况,导致新的物业公司难以有效接手,物业管理不能正常移转的局面。

    鉴于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客观情况,从解决这一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考虑,王恕维等10名代表建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新疆物业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并在条例中考虑增加以下内容:1、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完善,如在前期物业公司的选择中可增加抽签的方法,即在排除开发商关联的物业公司的基础上,在物业公司库中随机抽取物业公司对竣工商品楼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从而避免物业管理企业只听命于开发商,对业主的利益无动于衷、置若罔闻的情况出现。2、对物业资料的备份工作。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可看出小区整套资料只有一套,它的流程是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新的物业公司,这其中任一环节出问题都将使小区物业管理发生混乱。在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时可考虑增加“所有开发商将小区物业全部资料同时向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这将避免在物业公司移交工作时,小区资料难以正常移转的尴尬局面出现。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将为广大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一份操作性强的规程,有利于避免开发商过度介入物业管理企业、难以进入物业管理市场的局面出现,从而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 黄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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