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布署和工作计划,草拟县级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国土和区域规划,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实际对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调整方案或意见;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小区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事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区内农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
三、指导县域范围内村镇规划的编制,依法审核、审批各类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县城城市规划展示、城市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组织与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审批后规划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包括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
五、组织编制县城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规划,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单位验证及城市勘测成果审查。
七、制定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计划、规划,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的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知识的宣传和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注册以及岗位培训等管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档案制度,积累城市规划档案资料。
九、承担县规划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口联系县县规划委员会的工作,保证上情下达和政令畅通。承办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