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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现实要求

2007年09月05日 18:18:30 稿源: 天山网原创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志愿者义务植树(图片来源:新疆日报网)

    中国古代的哲学家们提出“天人合一”,就是把人和自然看成一个整体,重视“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天道”和“人道”的合一,或“自然”与“人”的合一。公正理性地看,人类作为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主体,不仅应该考虑人际关系的道德问题,而且要从道德的角度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和利用,不仅要考虑有利于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且要考虑有利于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其他物种的繁荣;不仅要立足当代的需要,还要考虑代际的公平。当前,面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生态危机的挑战,更加需要倡导和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文明,从根本上确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应当看到,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确具有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充分权利。但是,人类为了自身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应该亲近大自然,并对大自然保留一定的敬畏之感,因此,必须自觉地保护、节约自然资源,保持自然资源的稳定性。其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比较平衡的生态系统,离不开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资源环境,而资源和环境的承受力又是有限的。因而,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树立生态补偿意识,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努力使自然生态过程保持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既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又反对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与极端生态中心主义;既将人的生存与发展作为价值观的核心,又不能把人类自身当作大自然的主宰,任意用人的需要来牺牲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是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央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要求,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必然结果,也是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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