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4年10月,我和前夫购买新房时向银行贷款35000元。2005年4月,我们因离婚纠纷诉之法院,法庭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由前夫负责偿还35000元银行贷款,我一次性支付给他17500元。
但是,2006年11月初,银行一纸诉状将我和前夫告上法庭,要求我们共同偿还贷款。其理由是,前夫虽收了我的钱,却并没有向银行偿还贷款。我认为,当初离婚时自己已经执行了法庭的判决,并向前夫一次性支付了应付款项,就不应该再承担偿债责任。请问:离婚时已付清前夫偿债钱,为何还要承担偿债责任?
魏华
魏华朋友: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离婚时如何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即夫妻约定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夫或妻一方偿还,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和前夫离婚时虽然执行了法庭的判决,并向前夫一次性支付了应付款项,但仍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责。但你在向银行还款后,有权就清偿的部分基于双方的离婚判决向前夫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