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比例城乡平等:
民主政治一大进步
记者 王比学
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摘自十七大报告
“代表比例城乡平等,写入十七大报告。在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革感慨道。
《选举法》规定,我国人大代表的城乡比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这就是说,同样的人口数,农村的代表名额只有城镇的1/4。吴革认为,“这种4∶1的比例存在弊端:在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很少,代表反映农民的诉求受影响。”
为什么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吴革分析:理论上,社会主义民主要求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取消农业税、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农村义务制教育等措施,是从经济、社会权利来保障农民与城市人的平等权,城乡选举代表比例相同,则是提出了政治上的平等权。因为政治上的平等,最主要的是选举权的平等,这样就有利于将来逐步消除城乡差别。
实践中,目前,生活在城市中的大量农民工参加选举可以有两种选择方式:或回原籍参加选举;或在打工地参加选举。这种做法本身就表明,农民工参加选举已突破了以前4∶1的限制。同时,改革开放29年,城乡差异也在逐渐缩小,农民通过村民自治等形式的民主训练,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也有很大提高。
应该说,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这项建议,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是及时而必要的。吴革认为,十七大报告“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真正要成为现实,还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先修改《选举法》,这样才能将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法律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