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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引起过敏 商场判赔8000元

2008年02月28日 15:41:28 稿源: 乌鲁木齐晚报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天山网讯(记者伏晓军 通讯员柳燕报道)家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的海女士在头区某商场购买一款化妆品,没想到使用后引起过敏,并导致面部及眼睛红斑、双眼慢性结膜炎。多次索赔不成后,她将该商场起诉,要求支付各项损失近5万元。

    2月27日,记者从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该商场赔偿海女士损失近两千元,该家商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2千元的损失,并追加该商场赔偿海女士1千余元误工费和5000元精神抚慰金。

    2006年4月3日,海女士从某商场购买了一瓶化妆品,使用后感到不适,双眼开始流眼泪,并怕见光。海女士就到商场退货,该商场给海女士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化妆品是检验合格的产品,可以保证质量,如果用这个化妆品过敏,他们负责。

    同年4月21日,海女士的情况经过自治区人民医院鉴定,双眼结膜炎、丘疹、眼睛红斑、双眼慢性结膜炎、双屈光不正等病情。海女士多次要求商场赔偿未果,便将该商场告上法庭。

    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海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一款化妆品,造成面部红斑和丘疹等病情,构成了轻微伤,商场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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