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伏晓军 通讯员陈晶晶报道)一段横在马路上断开的水管,张先生驾车碾过,水管突然弹起砸在行人高女士脚上,造成右脚外踝骨骨折和右距骨骨折,高女士的伤势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高女士多次找车主张先生及负责水管的物业公司协调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包括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各项损失近3万元。2月28日,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27000余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2006年12月30日19时许,51岁的高女士路过克拉玛依西路一小区垃圾站时,张先生驾驶小轿车途经此处,碾压一根横在路上断开的水管,结果水管弹起将高女士的右脚击伤,高女士当时呼喊张先生,但张先生驾车离开。
事发后,高女士被送到武警新疆总队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高女士右脚外踝骨骨折、右距骨骨折。7天后高女士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医生建议高女士全休两个月。
张先生辩称,他没有碾压断开的水管,他没有责任。负责水管的物业公司认为是张先生导致高女士受伤,他们应在3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负责水管的物业公司未对路面水管进行维修,致使水管断开横在路面上,而张先生驾驶车辆未注意到,碾压水管造成高女士受伤。两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高女士受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