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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案件反引官司女律师遭索赔百万

2008年03月01日 15:06:05 稿源: 乌鲁木齐晚报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天山网讯(记者杨澄苇报道)自己代理的案子居然给自己招来了一场官司,这让葛燕(化名)怎么都没有想到。2008年1月7日,乌鲁木齐沙区法院驳回某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葛燕才确定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

    2006年10月中旬,因借款纠纷,乌市一家银行将之前借款的某汽车销售公司和某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葛燕作为银行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定,冻结汽车销售公司和房产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两公司在乌市的几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表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出售或者转让,也不得办理任何形式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葛燕也在银行的授权委托下发表公告,说明了这两家已被查封的公司的财产状况,并要求凡与这两家公司的查封财产发生买卖、抵押关系的业主,携带相关资料到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事宜。

    公告发布后,有不少业主联络到葛燕了解情况,其中一位业主打电话给葛燕咨询时做了电话录音,房产公司知道这件事后认为葛燕的回答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房产公司将葛燕告上了法庭,要求葛燕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沙区法院审理案件期间,高院于2007年3月5日就银行与汽车销售公司、房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和房产公司对该银行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认为,葛燕主要是对业主提出的因房产公司相关财产权查封而与其有关联的法律问题做了解释,并没有捏造事实丑化房产公司,以及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另外房产公司不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葛燕所述内容给自己带来负面影响并造成经济损失,也不能明确说明录音资料来自何处,更无法提供这位业主的具体情况及联系方式,因此法院对这份录音资料的有效性不予确认。

    2008年1月7日,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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