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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全额赔付伤者损失

2008年03月01日 15:19:34 稿源: 乌鲁木齐晚报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天山网讯(记者杨澄苇 通讯员曾海燕报道)本想在新疆好好游览一番,没想到还没到达目的地就出了车祸并受了伤,为此几名游客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07年12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2006年8月25日,来自四川省遂宁市的黄美蓉(化名)等一行12人来到新疆旅游,他们找到乌市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新疆国内旅游团合同,约定环游新疆11天,旅游景点包括吐鲁番、五彩湾、巴音布鲁克、那拉提、喀纳斯、天池等地。签订完合同之后,这12个人就向旅行社交付了约定的团费54888元。8月26日,旅行社提供了两辆旅行车乘载黄美蓉等12名游客从乌鲁木齐市出发前往巴音布鲁克草原天鹅湖景点,黄美蓉6人乘坐的旅行车在途中至新源县境内发生了车祸,导致黄美蓉和其他5名乘客受了伤。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后,认定黄美蓉等人乘坐的旅游车的驾驶员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发生意外的这6个人花费治疗费用22004.11元。

    经过调查得知,保险公司在黄美蓉所在的旅行团出发的当天对旅行团承保旅游意外保险,并在2006年8月2日至2007年8月1日对旅行社承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

    黄美蓉随后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两方共同承担自己的损失。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黄美蓉与旅行社之间是旅行合同关系,旅行社与自己是保险合同关系,所以自己与黄美蓉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

    另外,根据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团意险,针对黄美蓉等人的损害,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意外伤害险保险条款》赔付完毕,旅行社也已经领取了这笔赔款,所以保险公司认为黄美蓉以旅游合同纠纷起诉自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美蓉在行程中遭遇车祸,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旅行社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保险的受益人是旅行社而不是旅游者,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在本案中直接向黄美蓉等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6日,沙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旅行社赔偿黄美蓉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5616.71元,并驳回黄美蓉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和黄美蓉乘坐同一旅游车的其他受伤游客也起诉了这家旅行社,并获得了相应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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