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陈铁军报道)2006年10月,大学未毕业的吕天功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原告在合同期内主动辞职、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如违反规定或因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开除应承担公司培训费和相关的技术性投资,并承担当月工资5倍的违约金。
吕天功在去年11月被另一家公司挖走,12月2日,原公司以吕天功突然离职导致当月订单产品无法正常设计和生产销售受到极大影响为由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吕天功向该公司支付培训费1600元,支付违约金8950元。吕天功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等。
据此,法院驳回吕天功的诉讼请求,判决吕天功支付原公司培训费、违约金共10550元和仲裁费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