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周国兵报道)因房产公司因故未能履行约定条款,穆先生退了房。但双方因为违约金的问题走上了法庭。
2006年,穆先生购买了新疆某房产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光明路上的一间商铺,价值近23万元。穆先生一次性付清房款,但房产公司未能履行约定,穆先生提出退房,房产公司同意了。2007年4月份,该房产公司全额退还穆先生的房款。
但穆先生认为,因房产公司违约,他们应支付近2.3万元的违约金,房产公司则认为双方是协议解除的合同,谈不上违约。
法庭上,穆先生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委托经营协议书、退房申请表等相关证据的复印件。复印件内容显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在委托经营协议书第九条违约责任里约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出卖人除向甲方退还全部房价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房产总价10%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如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方房产公司均不认可,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的原件,致使法院无法对复印件进行核对。原告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穆先生的要求不予支持。
接到一审判决后,穆先生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阶段。
穆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据了解,从乌市的房价开始向上飙升时,房产公司似乎就对退房的房主“张开了双臂”。据业内人士分析,市民退房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房子质量有问题,二是还贷有困难,三是其它原因。随着房价的上涨,退房时通常是按照购买时的价格,但房产公司将房子收回来后,再以目前已上涨的市场价出手,这其中就有一部分利润产生。 □律师提示
市民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核合同中的每个条款,尤其是关于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期限条款更应加以注意,退房时也要看清合同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要和房产公司按规定和法律办理,不要想私了,这样反而会更加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