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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传销活动的通知

2008年03月07日 16:11:23 稿源: 天山网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在我国尚无相应法律规范其行为,加之广大消费者对传销知之甚少,消费心理不够成熟,承受力弱。目前不具备开展传销的条件。少数不法商人借此进行欺诈活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使大多数传销员蒙受了经济损失,引发了社会问题,扰乱了经济秩序。对此,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9月发出了对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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