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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以女友名义办理按揭手续 分手后两人走上法庭讨房产归属

这套房屋究竟该归谁?

2008年03月11日 11:59:39 稿源: 新疆经济报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天山网讯(记者周国兵 通讯员梁剑报道)张斌 (化名)和女朋友丁叮(化名)分手后,因为一套在恋爱时按揭的房产归属问题而产生了纠纷,两人因此走上法庭。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审结果。

    2002年3月,张斌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做房产销售工作的丁叮,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

    同年7月,张斌为了解决父母的住房问题,决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住房,他在丁叮所在的售房公司选中了一套住房,当场签订了购房合同书,并交了定金。 可在办理按揭手续时,张斌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丢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张斌和家人商量后,决定以丁叮的名义办理按揭手续,这样还能以丁叮的名义享受售房公司内部职工的优惠价。手续办好之后,张斌和丁叮又签了一份协议,约定买受人为丁叮。

    2007年初,两人中断了恋爱关系,当初以丁叮的名义购买的住房引发了纠纷,为此张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自己。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的规定,判令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名义产权人丁叮所有,驳回了张斌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张斌借用丁叮的名义以售房公司内部职工的优惠价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也已经协商一致,张斌自愿将售房合同上的买受人及相关手续转至丁叮名下,由丁叮正常履约,双方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而实施的隐名代理行为,因此这套房屋的产权应该归名义产权人丁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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