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我们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方针
2005年5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并且指出:“抓住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就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2007年,党中央将“两个共同”写进党的十七大报告,标志着我们党民族工作理论的进一步成熟与创新发展。围绕这“两个共同”,首先,胡锦涛同志提出了新世纪民族工作的一系列战略构想,明确指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不断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其次阐明了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强调了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逐步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三是对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提出了符合时代发展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即要实现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把平等、团结、互助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上升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诚如胡锦涛所指出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胡锦涛关于民族工作的论述,大大丰富和发展了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理论。全面阐述了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五大指导原则,即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做好民族工作;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做好新时期新阶段民族工作,离不开党的宗教政策指导。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阐明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他说:“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帮助和支持各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胡锦涛民族工作的论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胡锦涛2006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说:“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关键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科学确定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集中各族干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着力解决当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胡锦涛同志围绕“两个共同”所提出的关于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一系列论述,为我们党做好新世纪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构筑了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是对当代中国民族发展规律新的探索和升华,具有极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是做好新世纪民族工作的根本指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