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先拜巴扎镇卫生院医护人员正巡查病房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我区从2003年就开展了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成效显著。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提出的新农合“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作出了部署,使新农合制度更加贴近农牧民群众,让农牧民群众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一、着力完善新农合补偿模式,提高农牧民的受益水平。2008年,我区将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将按照4∶4∶2的比例分担,即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40元、个人承担20元。为了保证最为贫困的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三地州的农牧民能够从新农合中受益。2007年,国家决定降低南疆三地州参加新农合农民筹资标准,超出部分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意见》规定“南疆三地州个人承担10元”。“门槛”降低后,当地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主动性、积极性明显提高。截至目前,新农合已覆盖喀什地区12县(市)的253.3万农民,参合率达97.9%。许多南疆少数民族群众表示,新农合实施后,缓解了他们过去“小病不敢就医,大病不敢住院”的困难。各地在不断完善“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和“家庭账户+住院统筹”两种新农合基本运行模式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补偿办法和管理制度,积极推广“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2008年将这种模式推广到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各地在筹资水平逐年提高的基础上,将适时调整补偿方案,不断提高补偿比例,逐步建立并实行全区统一的补偿方案。将基金结余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做到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率不超过25%,年度统筹基金结余率不超过15%(含风险基金),年度住院统筹基金结余率不超过10%。按照中央的要求,将选择部分地州开展以地州级为统筹层次的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参合农牧民的受益水平。
二、着力加强农牧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积极稳定农牧区现有卫生队伍,促进卫生技术人才向农牧区流动,为农牧区培养和接纳一批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医学专门人才,使农牧区卫生人员数量、人才结构和业务素质与农牧区卫生事业发展和新农合制度建设相适应。针对农牧区卫生工作实际,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的原则,加大农牧区卫生队伍的培养、培训的工作力度。组织实施好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和乡村医生中等医学学历教育等工作,努力提高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层次,加快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转化;继续做好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农牧区卫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积极推行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力和重大传染病的鉴别能力。坚持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从今年起,自治区将乡村医生的月补助标准由80元提高到200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月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
三、着力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监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筹集合作医疗基金。新农合基金在计提风险基金后,要努力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证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牧民的补偿。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拨付时间拨付补助资金,不得随意滞留、延缓资金拨付时间。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要建立稳定长效的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完善新农合基金使用和补偿的公示制度,畅通农牧民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着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就医权益。《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修订新农合的“三个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基本药品目录”),研究制定全区统一的参合农牧民住院、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开展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先行垫付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公示、优惠服务承诺、自费药品和检查项目告知以及费用警示通报等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牧民的年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严格控制参合农牧民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和自付医药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加强对新农合“三个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费用控制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将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坚持“能用普通的不用贵重的,能用口服的不用注射的,能用国产的不用进口的”的原则,真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为群众提供安全高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千方百计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着力建立健全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城市卫生支农成果。建立健全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长效机制。各地在继续组织实施好国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和全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基础上,将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扩大到全区所有边境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8万元的标准对下乡人员给予补助。同时,其他地(州、市)、县(市、区)也要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把对口支援工作从以单纯提供医疗服务为重点转向为提高受援医院(卫生院)医疗救治能力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目标,支援内容扩展到医院管理、学科建设、科研合作、人才培养、信息资源共享、新技术引进等医院建设的各个方面。进一步落实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农政策,严格执行地(州、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农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一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到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的规定,做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保支农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下乡巡回医疗和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驻村巡诊工作机制,积极为边远偏僻地区农牧民提供上门医疗服务。(责任编辑:王 颖)